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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共和国劳务派遣的“长子”诞生到“五子登科”(上)

2017-09-20

从共和国劳务派遣的“长子”诞生到“五子登科”

——写在中国劳务派遣两年过渡期结束之际

在劳务派遣两年过渡期结束之际,我又好好梳理了中国劳务派遣发展的历史和实践情况,发现中国的劳务派遣有“五个儿子”,基本不一样,是这“五子登科”,展现了中国劳务派遣与各国劳务派遣不一样的精彩!

近期,大家都在关注财政部长楼继伟“大谈”劳动合同法降低劳动用工灵活性的时候,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一定在想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是否会修改?是否可以放宽10%的比例?

这些问题大家可以想,但不要寄希望于修改法律,就是“暂行规定”也可能30年不变、成永久“暂行”。

弹性用工、灵活就业,是企业劳动用工的必然选择,不管规模大小,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需求,解决好企业劳动用工合法、弹性、灵活等问题,就能帮助企业提升价值、成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未来。

因为全球四大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前三者都曾经是或现在还是世界500强企业),他们的主业都是帮助企业弹性用工的劳务派遣业务;2014年上市时市值超过“万科和顺丰”两公司总和的RECRUIT集团,在刚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劳务派遣业务上升,从占到业务总额51%上升到了57%。

从世界人力资源公司发展的历程,我们是否可以预测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未来:在人口基数最大、劳动成本上升、劳动法规日益规范、新生代员工就业方式改变等情况下,中国的劳务派遣是否会在未来出现第二次“井喷”?当然与2008=2011年的国企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井喷”完成不一样。

这“五个儿子”生在不同人家,不是一个“爹”生的,长得也不一样,大家一定要仔细辨认,不要抱错“孩”、养了不该养的“儿”。

下面,我先耐心地辨认清楚他们:

一、共和国劳务派遣的“长子”出生——涉外就业型劳务派遣

中国特色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出现,是在1979年11月16日,北京外企(FESCO)给日本一代表处派出第一名员工,一年后(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分娩出了“涉外就业型劳务派遣”,这应该是共和国劳务派遣的“长子”。

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这是中国最早应该是国务院。

从此,中国特色、特殊的 “劳务派遣”出生了!

这个“暂行规定”暂行了快36年,应该是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中,“寿命”最长的一个政策吧?为此我们可以小小地下一个结论:中国劳务派遣合法出生就有36岁了,加上FESCO之前1年开始派出员工,共和国劳务派遣的“长子”已经超过了“37年岁”了。

201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颁发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共和国的“长子”又网开一面,不受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有关比例、“三性岗位”的限制。规定内容是:“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虽然代表处劳务派遣业务越来越少、市场规模越来越小,活得也不如十几年风光,但只要国务院36年前的“暂行规定”和人保部2014年的“暂行规定”继续“暂行”,这块业务还会“一脉相承”,保持“长子”独特的血脉。

这样,我们就可以做个小结论:代表处“涉外就业型劳务派遣”的“亲爹”,就是我们的国务院?

二、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生下“次子”——劳务服务型劳务派遣

199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出台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该“规定”第十一条中要求:“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直接提供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该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单位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应当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根据这条规定,上海市使用的外来劳动力有很大的比例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出现,在2008年以前,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有18家。这些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餐饮和酒店服务业等使用外来劳动力大的企业。

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颁发“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力输出地县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符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就业服务组织,可依法签订劳务合同。”这个暂行规定还确定收取有关中介和劳务服务费用的办法:“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各类就业服务组织根据服务项目向服务对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培训费和跟踪服务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服务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这是一种“劳务输出”、劳务服务“为特征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的初步形式或初级模样。

因此,这个“次子”,还不能完全定义是劳务派遣,但可以定义为“疑似劳务派遣”。

现在,国内还有不少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机构,就是从这个时期转型过来的。

大规模组织劳动力有序流动,至今还在继续,规模可能没有之前那么大,但一直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力供给的重要保障,受到用工地、输出地、劳动者和用工企业的欢迎,为“中国制造”做出过不可忽视的贡献。

所以,不要小视这个由地方政府或劳动部生下的带有“泥土”气息的“儿子”。

三、下岗再就业三年,孕育“三子”出生——再就业型劳务派遣

1998年开始,到2001年,在全国三年轰轰烈烈的下岗再就业服务工作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劳务派遣”这个词,而且制定了劳务派遣的暂行办法。

1999年6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给出了“劳务派遣”这个名词,还明确了“劳务派遣组织”任务。这应该是国内第一次。

劳务派遣组织是组织下岗职工采取劳务输出形式、以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下岗职工比较多的企业要选拔事业心强、具有开拓精神的人员,投入一定资金、设备、场地,创造条件,积极兴办劳务派遣组织。

紧接着,1999年6月28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39号),成为国内第一个有关“劳务派遣”的政策。之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支持和推动下,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劳务派遣政策。

与共和国劳务派遣的“长子”相隔19年之后,以“再就业服务”的形式、诞生了“名符其实”的劳务派遣之“子”,我把她叫做共和国劳务派遣的“三子”,他的“爹”应该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